(2016)苏0724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敬军与连云港华展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军,连云港华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刘敬军,男,1966年6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连云港华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湖路(东)。申请执行人刘敬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连云港华展置业有限公司土地置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连云港华展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敬军90000元,故申请执行人刘敬军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刘敬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敬军撤回对被执行人连云港华展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德荣代理审判员 周灌怀代理审判员 朱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