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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玉环县中泷置业有限公司与梁炜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中泷置业有限公司,梁炜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3311号原告:玉环县中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龙溪镇花岩浦村(树人小区中部)法定代表人:张卫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楚龙,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炜立,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中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炜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玉环县中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梁炜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玉环县中泷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中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炜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环县中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育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金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