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7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于广群与沈向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广群,沈向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广群,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向欣,女,1969年1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泰斌,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广群因与被上诉人沈向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9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94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胡新华审 判 员 孙 妍代理审判员 陈亢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雨书 记 员 李月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