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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平与何其明、徐州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平,何其明,徐州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邳州南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116号原告:章平,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新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羽圣,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鹏,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其明,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新昌县。被告:徐州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徐海一级公路北侧中央佳地*楼。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邳州南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徐海一级公路北侧中央佳地*楼。法定代表人曹伟,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平诉被告何其明、徐州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邳州南和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章平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章平负担。审 判 长  曹希法审 判 员  许 晴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