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1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邓孝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邓孝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8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35号。负责人:黄丹,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向开雨,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孝敏,男,生于1980年3月6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恩施市烟草公司职工,现住湖北省恩施市民族路23号恩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与被执行人邓孝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被执行人邓孝敏已于2016年12月21日死亡,且被执行人邓孝敏无任何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01执8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雪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