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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光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宏光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财保9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索特大厦1幢3-办公。法定代表人:程XX,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宏光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东部新城交通实业集团。法定代表人:倪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渝0114执保2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重庆宏光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黔江区交通委员会的工程款900000元予以冻结。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审查认为,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光公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凌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冉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