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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戴彬与刘福知、熊泽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彬,刘福知,熊泽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彬,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刘福知,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熊泽福,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戴彬与被执行人刘福知、熊泽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3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7年02月04日,申请执行人戴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福知、熊泽福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及保全费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仅查询到被执行人刘福知名下银行账户内有5171元。申请执行人告知承办人被执行人刘福知已经私下向其履行了50万元,本案的案款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情况向被执行人刘福知核实后,要求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7400元,但是被执行人拒不缴纳。本院在扣划被执行人刘福知银行账户内余额5170元后,仍有2230元执行费未执行到位。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刘福知、熊泽福仍应履行缴纳执行费2230元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法院(2016)川2002民初3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强制执行。再次强制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亚军审 判 员  苏华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