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宋宇与宋会娟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宇,宋会娟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677号原告:宋宇,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69********,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建设街321号海滨世纪家园小区*单元***室。被告:宋会娟,女,1957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031957********,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同泰60号。原告宋宇与被告宋会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系姐妹关系,原、被告母亲张彦春于2017年4月10日去世,张彦春丈夫宋毓坤于2004年6月去世,张彦春父母均已去世,现原、被告系被继承人张彦春目前仅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张彦春名下留有海伦市和韵家园及海滨世纪家园小区各一处住宅,张彦春生前在龙江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留有存款,现原、被告因继承房屋及存款发生争议,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母亲张彦春(已故,身份证号232321193801090621)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海伦支行账号29070122529000068存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账号29070122522000067存款本金66000.00元及利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账号1070880151130785734的存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由被告宋会娟继承。二、张彦春名下所有(已故)位于海伦市文明街十委、牌楼路南、永乐路东、和韵嘉园A栋十单元二层202室、面积60.82平方米、房照号00089445住宅楼;位于海伦市安全街八委95组、建设路北、建新路西、海滨世纪家园住宅小区五单元三层中门、面积44.24平方米、房照号00042971号住宅楼由原告宋宇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125.90元,由原告宋宇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雪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