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权鸿雄与宁夏利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高祥、张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鸿雄,宁夏利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高祥,张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权鸿雄,男,汉族,1956年4月23日出生,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利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张高祥,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高祥,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榆林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张小伟,男,汉族,1992年3月2日出生,宁夏亿客隆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住陕西省榆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权鸿雄与被执行人宁夏利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高祥、张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宁0402民初4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权鸿雄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68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利隆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长城梁圆德慈善园有房产43套,但已在中国建设银行固原分行及宁夏银行固原分行分别贷款2000万元及500万元设置了抵押,且建设单位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对该房产主张1400万元的优先受偿权,故该房产不宜进行处理。另查明:宁夏利隆工贸有限公司在宁夏三级法院涉诉案件共计27件,涉案标的共计5512万元。另两被执行人张高祥、张小伟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股权等信息,且下落不明,无法寻找。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利隆工贸有限公司、张高祥、张小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立强审判员 王金龙审判员 毛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