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2民初1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邵珠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珠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25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汝义,男,汉族,1990年7月16日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张大庄乡杏行村***号。被申请人:邵珠博,男,汉族,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鲁1422民初1255号民事裁定,将邵珠博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院内,扣押期限为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9日,扣押期间不准变卖、过户等。张汝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经达成调解的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邵珠博的鲁N×××××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邵珠博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国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