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余某与雷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雷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181号原告:余某,女,生于1979年9月28日,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被告:雷某,男,生于1979年11月20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原告余某诉被告雷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余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某承担。审判员 肖拥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 冉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