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6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友建、徐厚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友建,徐厚芹,徐州天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刘广春,李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6466号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4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友建,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徐厚芹,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徐州天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铁矿吴庄矿东200米。法定代表人:刘广春,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广春,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李刚,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友建、徐厚芹、徐州天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刘广春、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信鑫人民陪审员 李传彬人民陪审员 赵庆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雨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