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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翁金平与杨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金平,杨学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883号原告:翁金平,女,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学兵,男,汉族,农民。原告翁金平诉被告杨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翁金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杨学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个人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翁金平负担。审判员  姚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