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2395周春桂与戴忠、张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桂,戴忠,张爱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395号原告:周春桂,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戴忠,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张爱江,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桂与被告戴忠、张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桂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春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0元,由原告周春桂负担。审 判 长 殷桂宏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人民陪审员 袁宏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致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