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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2395周春桂与戴忠、张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桂,戴忠,张爱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395号原告:周春桂,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戴忠,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张爱江,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桂与被告戴忠、张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桂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春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0元,由原告周春桂负担。审 判 长  殷桂宏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人民陪审员  袁宏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致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