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3955罗敏与周政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敏,周政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1民初3955号原告:罗敏,���,198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告:周政飞,男,198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罗敏与被告周政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剑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政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周政飞立即支付价款25万元并赔偿损失5万元。事实和理由:自2016年1月起,周政飞向其购买电子产品用的PP/PS吸塑片粉碎料。2016年10月12日,周政飞具条确认欠其余款28万元及借款2万元。后周政飞仅付款5万元。周政飞尚欠其价款25万元。被告周政飞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罗敏围��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6年2月24日至2016年8月3日期间的《送货单》,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并履行送货义务;2、2016年10月12日的欠条“周政飞欠罗敏余款人民币28万元……第一笔2017年1月20日前付15万元、第二笔双方根据第一笔付款再于年前协商”,证明周政飞确认欠款事实;3、2016年10月12日的《借条》“今借罗敏现金人民币2万元”,证明周政飞向其借款2万元,该笔借款周政飞已归还,其不会就该笔2万元借款向周政飞主张权利。本院认为,根据罗敏举证的送货单及欠条,可以认定罗敏与周政飞之间买卖PP/PS吸塑片粉碎料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罗敏履行供货义务后,周政飞未能按约付清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罗敏付清价款并偿付利息损失。现罗敏根据欠条“周政飞欠罗敏余款人民币28万元”,结合罗敏认可出具欠条后还款5万元中的3万元系归还尚欠价款,罗敏主张剩余价款25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虽罗敏主张赔偿5万元无法律依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结合欠条“周政飞欠罗敏余款人民币28万元……第一笔2017年1月20日前付15万元”,罗敏主张的利息损失应以欠款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开始计算、余款10万元应自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均至判决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周政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答辩及质证的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政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原告罗敏剩余价款25万元。二、被告周政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偿付原告罗敏利息损失(上述欠款中的15万元自2017年1月20日开始计算、10万元自2017年6月22日开始计算均至判决给付之日,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罗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周政飞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罗敏负担483元,被告周政飞负担24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智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