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德平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平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0刑初12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平,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30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1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馨、检察官助理李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晚,被告人陈德平在其位于石柱县的家中卧室内容留谭某、冉某、彭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德平在其位于石柱县的家中卧室内容留冉某、彭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陈德平被石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经检测,被告人陈德平、冉某、彭某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同日,石柱县公安局认定陈德平的行为构成吸毒,决定给予陈德平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期限从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30日)。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冉某、谭某、彭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德平的户籍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提供场所供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德平应当受到刑罚处罚。陈德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德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 娟人民陪审员 谭奇开人民陪审员 谢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余江龙书 记 员 包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