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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义昌与刘国怀、乔罕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义昌,刘国怀,乔罕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959号原告:高义昌,男,195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人,居民,现住神木县。被告:刘国怀,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被告乔罕娥,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原告高义昌与被告刘国怀、乔罕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高义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义昌撤诉。案件受理费983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李长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