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魏海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琼0106刑初642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海明,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家住广西省博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魏海明在海口市××区号易买便利店门前处,将被害人邝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邝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海明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魏海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魏海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海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海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许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胡程书记员夏夏.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