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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任亚芝与被执行人李满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亚芝,李满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354号申请人任亚芝,男。被执行人李满成,男。担保人惠忠朝,男。申请人任亚芝与被执行人李满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满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任亚芝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满成向申请人支付建房款5594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满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任亚芝与被执行人李满成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满成共给付申请人建房款40000元,于2017年7月27日前付清;二、申请人任亚芝自愿放弃15940元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600元,执行费739元由被执行人李满成承担。现申请人任亚芝已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李满成已交纳案件受理费600元及执行费7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第十五条(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秀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