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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6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6252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6252号原告:张某,男,199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赵某,女,199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以被告已返还部分彩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计304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润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