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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运城市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张某某,运城市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负责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运城市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与张某某、运城市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2017年3月14日运城市河东公证处作出的(2012)运证经字第3328-2号公正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运城市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68811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若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