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咏梅与宋金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咏梅,宋金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281号原告:黄咏梅,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金盛,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施亚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洲权,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咏梅与被告宋金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咏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咏梅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咏梅负担。(免交)审判员 余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