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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磊与杨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杨少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民初3208号原告:王磊,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丹艺,莱州市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少君,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王磊与被告杨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丹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少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并承担自约定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5%给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街坊关系,2017年3月1日被告以资金紧张经营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9万元整并约定利息,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给被告,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至今未偿还。被告杨少君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原件、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柜台客户凭条各一份,其中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王磊现金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借款人自借款之日起向出借人王磊按月息2.5%支付利息直到还款结清。借款人:杨少君2017年3月1日”,并由杨少君在借条上捺印。另,中国农业银行柜台客户凭条显示2017年3月1日王磊通过银行转账给杨少君转款9万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依法视为放弃抗辩权,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杨少君借原告王磊借款9万元未还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少君给付原告王磊借款9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同时给付原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本金9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羽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