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3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辛翠、潘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建文,李辛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485号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阳明路149号。法定代表人:谢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月刚,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系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分理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林,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系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分理处职员。被告:潘建文,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辛翠,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瑶族,农民。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建文、被告李辛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潘建文、被告李辛翠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9元,减半收取计469.5元,由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泽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