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4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林与李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李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624号原告:杨林,男。被告:李秋文,男。原告杨林与被告李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秋文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秋文负担。事实与理由:杨林与李秋文系朋友关系,李秋文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林先后借款90000元,于2016年8月10日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李秋文因经营不善无法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杨林提供的李秋文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材料。诉讼中,杨林不能继续提供李秋文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李秋文的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林对被告李秋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雅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