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平、吴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吴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028号申请人:陈平,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吴勇,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向阳西路丽景名都1号-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48916609F。负责人:孙玉才。申请人陈平与被申请人阜吴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勇所有的皖S×××××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勇所有的皖S×××××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被申请人吴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