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禹刑事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06刑申21号张禹:你因对本院(2017)鲁06刑终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理由是:1、对张玉才伤情重新鉴定的程序启动不合法。2、重新鉴定时张玉才本人没有到场,违反鉴定程序。3、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严重违法。4、申诉人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撞人的事实,因此申诉人构成自首,原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5、张玉才的X线片不构成轻伤一级,原一、二审法院均未调取张玉才的X线片,该新证据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经复查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一、二审相同。本院认为,你驾驶车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由于你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你关于张玉才伤情重新鉴定的程序启动不合法,重新鉴定时张玉才本人没有到场,违反鉴定程序以及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严重违法的申诉理由,经查,二审期间因辩护人提出此辩护意见,二审对此进行了调查核实,龙口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出具证明材料,证实派出所当时派民警带领张玉才(随身携带病历和片子)到烟台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对张玉才伤情进行了鉴定。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也出具《关于回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问题的函》,证实龙口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办案民警带领受害人张玉才和相关材料到法医室进行了现场活体检验;还证实烟台毓璜顶医院的专家依据办案单位提供的受害人受伤后的相关医学影像资料进行会诊后签字并加盖医院医务处印章的事实,你的此申诉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你关于有自首情节的申诉理由,此申诉理由也是二审的上诉理由,二审裁定中已有明确、充分的论述,在此不再重复论证,故此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和确定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