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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郑宪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宪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1420号原告:郑宪春,男,1968年4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明亮,德州陵城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负责人刘敬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弘毅,该公司员工。原告郑宪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振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