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5民初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胡奇祥与张保荣、杨建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奇祥,张保荣,杨建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5民初474号之一原告:胡奇祥,男,汉族,1955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告:张保荣,男,汉族,1959年9月26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后旗。被告:杨建新,男,汉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后旗。原告胡奇祥诉被告张保荣、杨建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胡奇祥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奇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胡奇祥负担。审 判 长 高俊峰审 判 员 王 惠人民陪审员 刘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景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