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481储开成与储呈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开成,储呈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储开成,男,1988年7月1日生,户籍地海安县,住海安县。被执行人储呈冬,男,1981年12月27日生,住海安县。关于储开成与储呈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5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储呈冬应给付储开成劳动报酬40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给付20000元、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如储呈冬不按期履行,则储开成有权以40000元为标的额扣减储呈冬已履行的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储开成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储开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储呈冬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本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900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 判 长 毛国彬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代理审判员 凌世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子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