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吕灵与白雪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灵,白雪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0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灵,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岩波(吕灵丈夫),住吉林省龙井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雪松,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龙井市。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住所:吉林省龙井市。代表人:霍峰,该支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吕灵因与被申请人白雪松及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民终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灵申请再审称,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错误,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依据北京天坛医院创伤科专家的诊断,人民法院应当批准对吕灵轴索损伤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保护吕灵去北京看病的费用。吕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关于吕灵在本案中申请对护理人数及期限、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的问题。经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作出吉延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641号《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吕灵本次损伤护理期限及人数评定为住院��间壹人护理;2.被鉴定人吕灵头面部及肢体软组织挫伤治疗已终结,无需特殊治疗。关于白雪松在本案中申请对吕灵的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参与度是多少的问题。经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作出吉延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640号《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吕灵的面部及肢体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此后诊断(考虑)的脱髓鞘病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之后该鉴定所作出补充说明,认定间接因果关系的参与度为16%~44%为宜。吕灵原审审理期间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前述需要重新的情形,因此原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作出判决,符合证据认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院再审审查期间,吕灵关于就轴索损伤后续治疗费问题委托鉴定的申请,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本院不予准许;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吕灵主张的轴索损伤后续治疗费,在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并未实际发生,在损害数额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并告知实际接受治疗后可另行主张权利的做法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敏审 判 员 高 光代理审判员 刘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秀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