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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雅芳与黑龙江银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芳,黑龙江银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民初3626号原告:王雅芳,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黑龙江银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代码912301027386154827(1-1),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花圃街23号-1-4层。法定代表人:王之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宇,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雅芳与被告黑龙江银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银海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雅芳,被告银海开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雅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银海开发公司向王雅芳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5166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20日,王雅芳与银海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雅芳购买银海开发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单元××室住房,建筑面积为133.99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1033200元,房屋交付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前。王雅芳按约向银海开发公司交付购房款,银海开发公司也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王雅芳交付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因银海开发公司的原因,银海开发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给王雅芳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王雅芳于2017年6月份才开始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其已超过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办理产权证约定期限,故银海开公司应向王雅芳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5166元。银海开发公司辩称:王雅芳之所以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权属证书的主要原因是:恒祥城小区一期部分业主认为经规划审批的二期楼房高度影响其采光,并一直上访要求调整规划审批。政府为了社会稳定要求银海开发公司调整规划,银海开发公司的调整规划审批手续由于政府部门工作拖延,一直未予按时办理。恒祥城小区二期楼房现已经具备了办理产权证的条件,造成办理权属证书迟延是政府部门的原因,不是银海开发公司的责任,银海开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王雅芳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银海开发公司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720日内为邵离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即王雅芳的房屋交付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其商品房屋交付使用后72O之内,即2013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其提起诉讼的日期为2015年12月20日之前。本案中的王雅芳,却在2017年3月21日才提起诉讼,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请求依法驳回王雅芳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3月2日,王雅芳与银海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雅芳购买银海开发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为133.99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1033200元,房屋交付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前;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王雅芳按约向银海开发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银海开发公司也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王雅芳使用。但银海开发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王雅芳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另查明,2013年5月26日,银海开发公司公司负责人为恒祥城小区业户出具书面承诺一份:“二期房产证,2年内办下,即2014年12月30日前”。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的二年内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本案中,银海开发公司在交付商品房使用后的720日内,没有协助王雅芳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王雅芳应在银海开发公司交付商品房使用后的720日内,即二年之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而双方在实际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附随义务时,银海开发公司于交付商品房屋两年后再次做出书面承诺,同意履行义务并承诺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为王雅芳等小区业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并自2014年12月30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二年,即王雅芳应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请。王雅芳于2017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银海开发公司对王雅芳提出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而王雅芳未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在此期间内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据此,银海开发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王雅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雅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雅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德成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吴宇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