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景式辉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与广州印象家园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伊倩伶依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景式辉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印象家园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伊倩伶依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2265号原告:东莞市景式辉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冯水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小刚,系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印象家园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吴超。被告:广州伊倩伶依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吴超。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景式辉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印象家园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伊倩伶依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东莞市景式辉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景式辉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穗芳人民陪审员 李 群人民陪审员 苏丽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