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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执2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齐会托、赵洪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会托,赵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5执2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齐会托。被执行人赵洪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蠡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5蠡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赵洪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洪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洪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6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甄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静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