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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汪清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医保基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清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4执57号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金光浩,主任。被执行人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兴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地球卫士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医保基金一案,汪清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601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清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支付医保基金5,639,261.79元、滞纳金1,999,907.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茅台酒30800箱(每箱6瓶)。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厂房、机器设备、车辆等财产已抵押,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医保基金本金及滞纳金7,639,169.33元未受清偿。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认可、无异议。同意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2424执5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忠审判员  潘庆鑫审判员  秦四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