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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谢伟扬与黎杨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扬,黎杨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1民初2048号原告:谢伟扬。被告:黎杨富。原告谢伟扬与被告黎杨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伟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杨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伟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4700元并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黎杨富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24700元,由原告现金交付借款。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3月27日,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特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黎杨富不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6年9月24日,被告黎杨富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及给孩子摆满月酒需要资金,向原告谢伟扬借款247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谢伟扬借给黎杨富24700元,黎杨富到2017年农历2月30日还给谢伟扬”。被告在借条上签名捺印。2.借款逾期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致使双方产生纠纷。2017年6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4700元并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欠原告的借款本金金额;2.被告欠原告的利息金额。关于第1个争议焦点,被告谢伟扬目前欠原告黎杨富借款本金24700元的事实,有被告黎杨富亲笔签名捺印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按照借据的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700元。关于第2个争议焦点,因涉案借条并未对还款期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作出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被告应当自借款逾期之日即2017年3月28日起至还清主债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综上所述,被告依法应当按照借据的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700元。被告应当自借款逾期之日即2017年3月28日起至还清主债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黎杨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伟扬偿还借款本金24700元。二、限被告黎杨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伟扬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该利息按本金24700元、年利率6%,从2017年3月28日起计至还清主债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元,由被告黎杨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伟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宝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