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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8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7877无锡市回力铸造厂与江苏华东风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回力铸造厂,江苏华东风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877号之三原告:无锡市回力铸造厂,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投资人:陈静,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锋、薛彪,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东风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孙友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生,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回力铸造厂与被告江苏华东风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回力铸造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苏华东风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回力铸造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东风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回力铸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22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642元(无锡市回力铸造厂已预交),由无锡市回力铸造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晓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