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付亚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炎,付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329号自诉人孟炎,男,198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付亚辉,男,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2017年7月11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付亚辉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付亚辉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未予立案。自诉人孟炎以被告人付亚辉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2016年11月15日,孟炎与付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334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人付亚辉自愿于2016年12月15日前偿还孟炎借款50万元,于2017年1月15日前偿还50万元,另外40万元的债务,孟炎自愿另行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孟炎自愿承担。调解生效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人付亚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2017年6月6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225执4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告人付亚辉限期履行调解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付亚辉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且拒不报告财产。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裁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7月18日以被告人已履行完毕法院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付亚辉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孟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孟炎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峰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