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鑫与刘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刘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685号原告:张鑫,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刘凤,女,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张鑫与被告刘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鑫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鑫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鑫负担。审判员 鲁青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