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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鑫与刘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刘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685号原告:张鑫,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刘凤,女,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张鑫与被告刘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鑫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鑫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鑫负担。审判员  鲁青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