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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Leighton John Holland Joint Venture、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法国NFM科技公司(NFM Technologies)保函欺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LeightonJohnHollandJointVenture,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法国NFM科技公司

案由

信用证欺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270-3号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鹤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赛波,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婧,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LeightonJohnHollandJointVenture。第��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代表人:贾天兵,该分行行长。第三人:法国NFM科技公司(NFMTechnologies)。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LeightonJohnHollandJointVenture、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法国NFM科技公司(NFMTechnologies)保函欺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65元减半收取58132.5元,由��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素燕审判员  赵 钺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淋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