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9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新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916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679号原告:重庆新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07376N。法定代表人:韩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新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新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华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996元,减半收取7498元,由原告重庆新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