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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黄书平与谢现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书平,谢现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813号之一原告黄书平,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阳县。被告谢现学,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书平诉被告谢现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谢现学不在家,需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法院补交诉讼费,但原告逾期未予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1.1元由原告黄书平承担。审 判 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彭东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