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1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黄书平与谢现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书平,谢现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813号之一原告黄书平,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阳县。被告谢现学,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书平诉被告谢现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谢现学不在家,需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法院补交诉讼费,但原告逾期未予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1.1元由原告黄书平承担。审 判 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彭东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