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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6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6232秦阳与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阳,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6232号原告:秦阳,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汉邦路汉邦景城售房部。法定代表人:孙成群,董事长。秦阳与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秦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计257元,由原告秦阳负担。审 判 员  袁 航人民陪审员  郝敬利人民陪审员  关媛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