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南充市嘉陵区世阳页岩机砖厂与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嘉陵区世阳页岩机砖厂,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世阳页岩机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杜玉明,厂长。被执行人: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秦超,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南充市嘉陵区世阳页岩机砖厂与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世阳页岩机砖厂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的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