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夏大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大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01刑初37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大丰,男,1996年11月1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兴义市,现住兴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7]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大丰犯诈骗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夏大丰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张某1办理结婚证和户口本,但需收取人民币6000元(以下币种相同),骗取张某1信任。12月20日,夏大丰在兴义市下五屯南站门口收取张某1给付的现金3000元,并出具收条。12月29日,夏大丰在兴义市下五屯正兴砖瓦厂门口将结婚证和户口本交予张某1,张某1将剩余的3000元付清。后张某1经查询发现该结婚证和户口本系假证,要求夏大丰还款未果。上述夏大丰办理的结婚证和户口本等证件经贵州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引文与兴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及兴义市公安局户口专用洛万派出所章进行对比,不是同一枚印模盖印形成。2、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夏大丰向被害人徐某1谎称自己能办理C1驾驶证,但需要收取12000元,骗取徐某1信任。徐某1联系夏大丰,将1000元的定金交给夏大丰并签订协议,后徐某1发现被骗要求还钱未果。认为被告人夏大丰有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认定的证据有伪造的结婚证二本、居民户口本二本;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兴义市公安局洛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兴义市洛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结婚证,户口本信息,协议、收款单;证人张某2、高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徐某2、徐某1的陈述;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夏大丰的供述。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夏大丰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大丰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大丰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夏大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大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夏大丰赔偿被害人张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徐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三、随案移送的伪造的结婚证二本、户口本二本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显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庆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