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丽霞与耿占全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霞,耿占全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民初456号原告:吴丽霞,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万春,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占全,男。原告吴丽霞诉被告耿占全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丽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耿占全承担保证责任给付吴丽霞105,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耿占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日赵晓东和王永海给我出具借条一份,写明欠我连本带息105,000.00元。2015年11月25日耿占全在借条上签字,同意为该笔借款担保并于至2016年1月25日前还清该笔借款。到期后,耿占全没有履行担保义务。无奈,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吴丽霞诉请。耿占全辩称:当时是赵晓东找到我,如果我不签字,吴丽霞就不放赵晓东离开,没办法我才签的字。因此,我只能承担一半的责任。吴丽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1份,双方当事人对此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故此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11月末,赵晓东与王永海从吴丽霞处借款105,000.00元。2015年1月1日赵晓东与王永海给吴丽霞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11月25日,赵晓东找到耿占全,要求为其担保。经耿占全同意并在2015年1月1日赵晓东和王永海给吴丽霞出具借条上签字,写明担保人耿占全,并承诺于2016年1月25日前还清该笔借款。到期后,耿占全没有履行担保义务。本院认为,保证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耿占全自愿为赵晓东的借款提供担保,吴丽霞与耿占全之间成立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吴丽霞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耿占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偿还吴丽霞借款105,000.00元;二、耿占全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赵晓东、王永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00元,由耿占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怀国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木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