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丘丽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丽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4032号被执行人:丘丽婷,女,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新江镇太坪村连塘组24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粤01刑初240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丘丽婷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上缴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执40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上缴财产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晖审 判 员 邹利纯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异书 记 员 梁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