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相武与被执行人李云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相武,李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葛相武,男,1975年2月5日生人,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云武,男,1981年6月14日生人,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葛相武与被执行人李云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部分执行款,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