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尚恒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兰,尚恒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297号之一申请人:李玉兰,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尚恒法,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2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尚恒法财产总额为3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享有所有权其他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荣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