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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尚恒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兰,尚恒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297号之一申请人:李玉兰,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尚恒法,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2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尚恒法财产总额为3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享有所有权其他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荣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