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603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代立柱盗伐林木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立柱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603刑初2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立柱,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安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现居住地:吉林省桦甸市。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6年11月20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3日以红林检刑检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立柱犯盗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代立柱于2017年7月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祖贵审判员 徐雪峰审判员 张丽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