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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3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代立柱盗伐林木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立柱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603刑初2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立柱,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安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现居住地:吉林省桦甸市。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6年11月20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3日以红林检刑检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立柱犯盗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代立柱于2017年7月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祖贵审判员  徐雪峰审判员  张丽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晶 来源:百度搜索“”